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和《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定于2021年8月起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本通知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金融业务服务和征信业务服务。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非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且商事登记在境内的机构。

按照本通知进行报备的金融信息服务,应具备以下特征:为境内机构开展的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以互联网终端或专用终端等特定方式,向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信息业务服务,服务的目的是辅助金融决策。

二、报备原则

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两级核验”的原则,由境内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交报备申请。境内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核后,提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