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财务管理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其他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中心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秘书长对中心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中心的财务管理和各项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中心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办理会计事项应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
第五条 关于各项经费开支的管理:
(一) 中心的各项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二) 中心正常业务开支由秘书长签批;非正常开支2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签批,2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经专家顾问委员会研究同意;
(三) 中心秘书处正常业务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经营活动等费用;
(四) 因公在市内出差只报销交通费,不发补助费;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住宿原则上不超过250元标准,外出参加会议,按会议安排实报实销,不再另发出差补助费用;其他外出费用参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有关规定;
(五) 经费支出报销手续
1. 经办人员应填制支出凭证,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
2. 凡购置固定资产、低值耗品等,要有经手、验收、领导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建账。
3. 支票领用及审批:需用办理支票业务时,首先填制支票领用审批单,按审批权限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支票使用后,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在当月内报销。
第六条 关于报销审核的管理:
(一) 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原则上分会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字,负责人批准、财务审核,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二) 加强报销管理,中心财务和领导依据相关制度对所有报销的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当月账,当月结,25日以后账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
(三) 为分清责任,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在同一张报销单上,做到一事一报;
(四)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所有票据需开具明细发票,经办人需在发票背面签字)交给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本分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分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必须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向外单位及私人借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
(一) 应收账款是指中心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账款。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预付账款是指分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也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公司为了日常管理所需,或为提供服务,或为捐赠所持有的不构成分会固定资产的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
(一) 为了简化管理和核算,分会拟定各类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等均实行随用随买,暂不设存货仓库,同时亦暂不设存货账目;
(二) 为了防止漏洞,各类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均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前必须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经秘书长批准。采购完需立即发放给使用部门或个人,同时办理领用手续。采购者凭采购发票和使用者领用凭证报销。报销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 能较长期使用的用品用具,办公室应建立实物账和个人使用卡片,并定期盘点。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分会为了满足日常管理需要所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车辆、用品用具等有形资产。
(一) 购置固定资产要提前制定计划,报经秘书长批准,特大型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超过5万元)须经绿色建材与低碳经济研究室讨论决定;
(二) 购置固定资产时,要货比三家,必要时要进行招标采购,保证物美价廉。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和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三) 取得固定资产后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原价、包装费、运输费和相关税费等)凭发票和验收使用手续及时入账;
(四) 各部门要按各自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账和个人使用卡片,按季盘点;
(五) 固定资产要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折旧期限,按月平均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直至计提完毕为止。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转移和报废必须报经理事长批准,转移收入和报废残渣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
(一) 合同的相对方:与本中心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由联系该合作的部门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二)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3.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交后多少日内支付,在协议中明确账户信息;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具有明确说明;
5.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6.保密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公平性适当约定违约责任;
8.合同的变更、解除: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文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合同中尽量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9.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 签订合同前,谈判人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若是专业行业,还应该有行业认证资格证、及专业资质;如果特殊行业,就需要有相关机构颁发的授权或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留存;
(二) 签订合同的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由分会办公室报领导审批;
(三) 经领导审查通过后,按照本分会的审批程序盖章;
(四)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所在部门保管外,应当交存办公室一份备案。